产学研合作教育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10:45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是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有利于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高校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和实践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了进一步促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健全产学研合作育人体系,规范产学研合作教育各项工作的管理,完善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院(部)与地方、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在实习就业、人才培养、创新创业队伍建设、科技开发、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成员分别由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院(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方向;

(二)领导、组织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的实施,审批重大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

(三)审定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政策、相关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研讨和解决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第四条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日常工作由实验实训中心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制订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院(部)与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的联系交流工作,建立定期、有效的联络机制,积极宣传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成果,开展校企间的广泛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与指导;

(三)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产学研合作育人体系。

第五条院(部)成立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主任)和书记为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开拓、实施和总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和制定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实施方案,代表学校与企业、科研机构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交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三)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产学研合作教育方案的落实、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组织与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四)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组建学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各方人员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完善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度。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聘请企业、科研机构兼职教师等交流活动;

(五)积极探索和实施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做好校企结合、工学结合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工作,并做好本部门产学研合作教育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六)配合实验实训中心做好校企联系交流、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年度效益评价和产学研合作教育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合 作

第六条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原则

(一)产学研合作教育应坚持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二)院(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每个专业至少有3-5家产学研合作教育单位,其中每个专业至少有1-2家深度合作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单位,以满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实习就业的需要。

(三)学校优先支持深度合作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建设。

第七条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条件

(一)合作对象的基本条件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单位必须是正式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设备先进、生产工艺领先、管理规范;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有较高的关联度;具有较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合作教育项目的基本条件

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能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能提高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毕业生就业形成良性循环,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加工平台。

(三)不宜引进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范围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产学研合作教育形式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作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合作效果以是否促进了双方共同发展、是否双方满意作为检验标准。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通过协商,围绕“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和合作发展”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

(一)联合培养。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双方共同研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参与学生的教学管理,协作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毕业时经考合格后,产学研合作教育双方共同推荐就业。

(二)共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践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双方合作开发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和实训教材,开发和优化实习实训基地功能,实现“校内实训基地生产化”、“校外实训基地教学化”,建立融“教、学、做”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

(三)工学交替。依托产学研合作教育平台,按照“理论—实践—理论—实践”认知要求,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进程安排,交替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合作双方共同管理学生,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后续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生对后续课程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后续课程的学习能力。

(四)参观实习。根据学生专业学习需要,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对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操作流程、经营理念、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职业能力要求和实际工作场景,增强学生对职业和工作的直观认识。

(五)订单式培养。根据企业需求在各专业学生中选拔并组建定向培养冠名班,结合企业的人才需求规格、岗位技能标准、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进行相关课程置换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学生毕业考核合格后全部进入合作企业就业。订单式培养主要的形式可以是招生前定向培养和入学后订单培养。

(六)顶岗实习就业。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专业特点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安排学生参加时间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实践活动,实习结束后企业择优录用、学生双向选择。双方共同参与管理,共同对学生的发展负责,促进学生就业与企业需求的有机结合。

(七)项目研发合作。学校利用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积极参与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项目研发,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参与政策研究及政策咨询,参与项目策划等。

第四章管 理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管理主要有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年度评估和项目周期评估等。

第九条日常管理

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由实验实训中心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院(部)年初要向实验实训中心提交学期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计划,年底上报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总结,及时反映产学研合作教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上交实验实训中心备案登记。

第十条项目管理

(一)立项。拟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部门需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一),报实验实训中心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实验实训中心对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总体情况,包括合作企业资质、合作形式、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时间等事项审核认定后报学校产学研合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批准。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经学校产学研合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院(部)在学校统一制订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具体条款,形成产学研合作教育协议书(合同书),经双方领导审阅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举行签约仪式,签署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教育双方可互授匾牌,具体名称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年度评估和周期评估工作

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将实施年度评估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学校每年的12月份对各院(部)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进行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师资培养和功能开发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按照合同(协议)及方案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二)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部门申请,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学校将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作为各院(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单位年终绩效分配、个人职称评定、业绩分配及评优挂钩。

(二)责任追究

1、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2、对在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院(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院(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管理办法》(校政〔201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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