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10:12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为加强通识选修课程管理,规范通识选修课的开课、选课和管理等环节,提高通识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结合学校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原则

通识选修课程,旨在满足学生兴趣爱好,拓展学生知识面,提升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和身心健康水平,提高学生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使学生能够发现、发展各自的志趣、潜力和特长,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基础上,突出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课程设置要求

(一)通识选修课程分为人文社科、自然科学、教师教育、艺术体育和创新创业教育五类课程。课程的选题必须面向全校学生,着眼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有利于文理交叉、学科渗透。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要求中涉及的8门课程,归属于艺术体育类课程。

(二)适应学生跨学科专业选修的需要,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避免过于专业化。在知识层面,要有利于学生拓宽视野;有利于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有利于学生了解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基本的原理和概念、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有利于学生掌握经典著作的主要思想和基本精神、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政治、经济、民主与法律常识、艺术欣赏基本知识。在能力层面,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学生的获取知识能力、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审美判断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适应能力、自我评价能力。在修养层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利于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每门通识选修课程为32学时,2学分。

三、主讲教师资格

(一)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三)开课教师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对拟开课程有一定学术研究,以保证课程教学质量。

四、课程开设程序

(一)学校每学期第12周左右组织开设下学期通识选修课程,教师填写《通识选修课程开课申报表》,新开课程填写《通识选修课程开新课申报表》,对主讲教师简介、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授课计划、教学对象、限选学生人数、考核形式、等进行说明。

(二)教师根据课程的所属的专业(学科)到相应专业(学科)所在教学单位(部门)审定、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批。审核合格后纳入全校通识选修课课程库供学生选修。

(三)原则上每门通识选修课程的选修人数不少于30人(特殊场地、特殊技法或技能除外),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请1门通识选修课程,最多不宜超过2个班。

(四)各校区开课班数由教务处根据需求统筹安排。

五、课程修读要求

(一)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须修读4门通识选修课,且通过课程考核,取得8个学分。其中文科各专业学生,应选择修读自然科学、教师教育、艺术体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类选修课程各2学分;理工科各专业学生,应选择修读人文社科、教师教育、艺术体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类选修课程各2学分;艺体类各专业学生,应选择修读人文社科、自然科学、教师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类选修课程各2学分。

(二)本科生原则上应在第2至第6学期修完通识选修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

(三)学生毕业前未达到通识选修课修读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合肥师范学院实施办法》(校学〔2017〕18号),不予毕业。超过规定的修读要求的学分,不纳入总学分。

(四)我校师范生有专门的选修模块,不受此管理办法约束。但鼓励学有余力的师范生选修全校通识选修课程。修读合格的课程记录成绩,但不纳入总学分。

(五)学生不得选择修读与本专业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名称相同或教学内容重复的课程,否则所选并修读课程将被视为无效,考核成绩不计入本人学籍档案。

六、课程管理

(一)课程二级管理

1、每学期各教学单位需开设通识选修课程的门次按本教学单位专任教师人数的10%计算,并要有一定数量的副高(博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位)教师。课程开设门次及质量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2、通识选修课程依据课程的专业(学科)属性进行归口管理,相关教学单位的开课数量包括其他单位教师开设的本专业(学科)属性课程。

3、学校每学期精选部分师资力量强,质量较高,特色鲜明,跨专业院(部)的通识选修课程进行建设和资助。此类课程由具备开课资格的教师(或教学团队)向教务处申报,不计入教学单位应开设课程总量。

4、经审核合格后,教学单位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含超额开设的课程、其他单位教师在本单位申报的课程)工作量由本单位发放;学校资助的通识选修课程工作量由教务处核算后报学校统一发放。

(二)教学管理

1、通识选修课程日常管理由任课教师负责。实行任课教师点名制度,根据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校教〔2017〕33号),执行“缺课时数超过1/3课时,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规定。

2、学校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部门),通过学生评教、座谈会等方式,对通识选修课程教学质量进行适时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教师的教学进度计划、教案、教学资料等是否完备,教师的教学态度是否端正,教学方法是否得当,教学效果是否良好等。

3、通识选修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主要以笔试、口试、书面作业、设计或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

4、凡选择修读通识选修课程的学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修读,任课教师须于通识选修课程结束两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5、通识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征订教材。教师可向学生推荐参考资料。确需选用教材的(含自编教材)或讲义的,按《合肥师范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校教〔2017〕40号)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任课教师擅自征订教材的行为。

6、由于通识选修课程的特殊性,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得调停课。

七、其他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教〔201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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