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机关优秀青年干部担任

2018年11月02日 16:58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为落实院党委提出的“学生投入学习、教师投入教学、管理人员投入服务”的育人理念,切实把机关管理人员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充实和扩大辅导员队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对机关优秀青年干部的锻炼和培养,经研究,决定选聘机关优秀青年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围绕“三上”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挖掘教育资源,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锻炼和提高机关青年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机关青年干部的成长;进一步加强系和机关的交流和沟通,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向纵深推进。

 

二、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大局意识和维稳意识;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二)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和潜质。

 

(三)热爱学生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充满感情,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服从院系管理和安排。

 

(四)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奉献精神。

 

三、工作职责

 

选聘的辅导员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机关部门和系的沟通合作,积极探索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途径和方法。选聘的辅导员具体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选聘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院根据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并公布需求岗位和人数。

 

(二)报名。符合条件的机关青年干部,采取自愿、组织推荐和组织调配的方式报名。

 

(三)考核。学生工作部会同所在系、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和考核。

 

(四)审批。学生工作部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审批。

 

(五)聘任。经学院批准后予以聘任。选聘辅导员担任一个自然班班主任,聘期为三年到四年(带满一届学生),期满后可根据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五、管理与考核

 

(一)选聘的辅导员编制属所在部门,原承担的工作职责不变。兼职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和所在系双重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关注选聘的辅导员的工作和个人发展。所在部门、所在系和学生工作部要支持学院选聘机关优秀青年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各司其职,切实支持、指导、关心选聘的辅导员开展工作。

 

(三)选聘的辅导员要参加所在系学生工作会议,参加学生工作重要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参加学院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

 

六、待遇

 

(一)选聘的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职务晋升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选聘的辅导员享受相应的各项工作补贴和待遇。

 

(三)选聘的辅导员参加“院优秀学生辅导员”等评选。

 

七、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191日起施行。

 

(院行〔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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