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部)教授委员会工作试行条例

2018年11月02日 16:37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民主办学,加强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授群体在学院“治学”中的作用,提高系(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学院决定在系(部)成立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系(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等有关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院批准。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一)教授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委员从教授和特别优秀的副教授中产生。

 

(三)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在编教师,身体健康。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议事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五)认真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保持与广大教师特别是教授们的密切联系,关心学院发展,具有参与系(部)管理的热情,能认真履行教授委员会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推荐本单位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确定本单位重点学科的申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

 

(三)审议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培养方案,推荐研究生导师人选,确定研究生所用教材建设方案。

 

(四)审议本单位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确定本单位本科专业调整、教学计划制定及修改、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科研工作规划,确定本单位重点科研方向、科技开发选题、重点实验室建设、基地建设申请、科研奖励政策和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推荐本单位院级以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报奖、申请资助出版著作和优秀科研人员。

 

(六)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本单位教师业务考核标准、办法及考核结果;审议本单位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办法,确定本单位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推荐本单位引进教师、科研人员的初步人选。

 

(七)讨论系(部)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八)负责监督本单位学术性和专业性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授委员会的会议议题,一般由系(部)主任提出,也可由主任委员根据教师特别是教授们的建议提出。

 

(二)教授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前,应对议题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教授们的意见。没有充分征求意见的,不得召开会议。

 

(三)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年不少于2次,由教授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四)教授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表决制通过议案。一般情况下委员应全部到会方可开会,特殊情况下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需达到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可通过。

 

(五)教授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问题要保守秘密;对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议题,应予回避。

 

第八条 凡规定为教授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系(部)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前,均需经过同级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按期换届。届中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可按条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系(部)党政领导和全体教师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院行〔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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