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10:43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我校实验教学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逐步形成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结合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际,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学生的开放。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1、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2、将实验室开放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相结合。

3、在保证正常实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实验室才能对学生开放。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应积极对外开放。

4、在实验室开放的过程中,师生必须服从实验室的安排,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实验技能加强型、学生参与教师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实验技能加强型开放实验:培养方案内的实验项目,需进一步加强实验技能训练等原因,需要在开放时间进行。

2、学生参与教师科研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发研究课题,吸收部份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3、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4、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实验室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进行微格教学、标本制作、课件制作等实践技能训练。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1、开放实验教学。向校内学生开放实验的内容必须是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或是对教学计划内实验的加强和提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和课外科技(研)活动等。

2、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向校内科研工作开放,包括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场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做到资源共享。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实验室开放的组织

1、实验室开放是一项常规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协调,各院(部)负责实施与管理。

2、实验室开放采取立项申报制,原则上每学期申报一次,每个实验室都应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有自己特色的、高层次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由各院(部)汇总,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3、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在场,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提供、实验过程的监控和实验室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包括学生姓名、实验时间及内容、使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结果等)。

第七条实验室开放的实施

1、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须在实验室开放所在院(部)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学生申请表》由开放实验室所在院(部)审定,并将审定名单报实验实训中心。

2、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做好实验准备工作,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和研究。

3、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同时做好优秀论文和成果的收集整理工作,推荐发表优秀论文。学校定期汇编开放实验室教学成果。

4、开放实验室应做好师生及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5、开放实验室应做好开放情况的总结存档工作。

第八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发生损坏仪器设备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章成果管理与奖励

第九条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由各院(部)按照实验时间、难度、结果以及指导教师的评价提出记分方案,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评定。

第十条鼓励与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工作量按《合肥师范学院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为推动实验室开放,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用于开放实验材料消耗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补贴。

第十二条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开放实验室的评比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优秀实验项目和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在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倾斜,进行重点建设。

第十三条各院(部)应对实验室开放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交流,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实验开放比例,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院行秘〔2011〕72号)同时废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