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10:38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有关内地民族班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学生适当降分、择优录取,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

第三条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学习,统一管理,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科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条招生部门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及预科升入本科录取工作;学生处负责民族预科班学生管理;教务处负责民族预科班培养方案制定、教学管理、成绩管理;承办学院负责民族预科班教学计划实施,负责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管理。

第二章教学管理

第五条民族预科教育时间为一年。

第六条民族预科班的课程教师,由教务处聘任。聘任为预科班教学的教师应当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相关学院应积极支持承担预科教育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等课程。根据学生可能转入本科专业的学科特点,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第八条民族预科班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及实践教学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制订;课程教材由教务处征订。

第九条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预科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学期正常补考。经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当予以退学。若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足三门,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批准,确定是否可以在修学本科期间进行补修。

第十一条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学院发给预科结业证书,学生转入本科学习,取得本科学籍。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相关手续由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预科结业学生,持学校转入专业通知到相关学院报到,随当届本科新生编入教学班,参加正常的教学、实践和课余活动。

第三章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民族预科班学生管理由依托学院负责,学院党政领导要对民族预科班的管理给予高度重视。

第十四条民族预科班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班主任,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民族预科班的教育,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养学生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十六条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院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试行)》(院行〔2009〕2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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