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停课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11月02日 10:24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证课堂教学稳定,根据《合肥师范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要求,结合学校教学运行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学任务、课表编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上课时间、场所和教师,必须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教学单位应严格调停课审批,调停课总量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条下列情况一般不予调停课:

(一)参加校内听课、讲座、会议及非紧急公务的;

(二)承担校外兼职工作的;

(三)非本人及家庭成员发生紧急或重大疾病的;

(四)非必须紧急处理的个人事务;

(五)其他以调停课以外方式能够处理的事务。

第四条因学校重大活动或特殊事项需调停课的,应由牵头单位报分管校长同意后,教务处专文通知。

第五条因病申请调停课的,授课教师须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个人事务申请调停课的,须附学校人事部门事假证明;因专业培训、交流等申请调停课的,须附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因故授课教师连续两周不能上课的,原则上应由教学单位安排同一课程组教师代课,并事先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因授课教师个人事务调停课的,调课时数不得超过其学期内承担该门课程课时数的10%;否则教学单位应调换授课教师。

第八条无论何种原因调停课,授课教师均须足额补齐课时。

第九条授课教师申请调停课,应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

(一)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齐信息并打印《调停(补)课申请表》;

(二)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业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三)获批调停课的,调课信息由授课教师负责通知相关院(系、部)教学秘书和班级学生,并将《调停(补)课申请表》分别报送所在教学单位备案。

第十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的突发事件,教学单位、授课教师应启动调停课申请应急预案。任何教师擅自调课、停课、换课,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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