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2020年11月05日 17:48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五)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学院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与使用;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校级以上(含校级)重大表彰;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学院党委决定和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奖惩;

(二)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换届和负责人、成员的任免;

(四)领导干部在有关学术组织、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兼职事项;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结构布局、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的教育、人才、科研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重大合资合作(含合作办学)项目;

(三)重要资产采购(含教材采购、药品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及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省及国家重大培训等年度计划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在推进学院发展工作中,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调整、变更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资金追加或调整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二)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不含:工资、公积金、社保、水电费、物业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包食堂营业款返还等日常运转类支出以及已在“重大项目安排”中明确的项目经费)。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院领导和牵头部门、单位要深入实际,广泛调研,充分了解真情实情,认真倾听正反意见,结合实际提出决策方案,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事关学院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学院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决策前亲自调研。

第九条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可根据决策内容、职责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有关基层单位、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全院公示以及专题座谈等方式,广发征集师生意见和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充分吸纳。

第十条科学评估。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技术论证、决策评估。未通过评估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师生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暂缓决定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要经学院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各项决策符合法律法规、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学院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个别酝酿。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可由书记专题会进行酝酿。需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可先由院长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前,需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并由牵头部门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经书记专题会、院长办公会等酝酿审议事项的初步意见要在材料上明确体现。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等由会议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同志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等,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四章实施保障

第十四条明确责任主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同志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客观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强化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学院领导班子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时,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及时进行任务分解,确定牵头负责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做到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单位、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决策,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

第十六条强化跟踪反馈。分管院领导和牵头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过程跟踪和实效评估,注意收集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效果评议。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强化公开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党内和师生监督。

第十八条严格责任追究。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承担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校党〔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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