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11月05日 17:49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和办学事业顺利推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事业至上、公道正派原则;

(五)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六)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八)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干部,必须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把学校处级班子建设成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导向。

第四条学校处级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组织选拔一般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五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履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学校纪委全程监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学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学校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坚持全员育人理念,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抓敢管,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从副处级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正科级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科级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从专业技术岗位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提拔担任专业学院行政正职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拔担任行政副职的,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拔担任教学、科研、研究生教育等部门正职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提任党、团、工会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分别符合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校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工作特殊需要或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学校党委在作出任职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同等条件下,具有在下一级两个及以上岗位工作经历的,或上挂、下派等挂职锻炼经历的,优先提任。

第三章动议

第九条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或批准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条学校党委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校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在学校党委书记与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后实施。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分为学校推荐、专业学院推荐和其他推荐三类。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一)学校推荐

学校处级班子换届,机关部门(含教辅单位、后勤等,下同)正副职及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岗位人选,由全校会议推荐。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学校纪委委员,全体处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省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民主党派学校基层组织负责人。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一般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专业学院推荐

专业学院行政正、副职岗位人选,一般由本单位会议推荐。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一般为全体在职教职工。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一般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系(教研室)、科研平台等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三)其他推荐

个别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特点与工作要求,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

第十六条学校处级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队伍结构需要,校党委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任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学校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九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学校处级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书记与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二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

第二十三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四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由组织部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较丰富并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二)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前,党委组织部针对不同领导职位的要求,制定具体考察工作方案。

(三)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开展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形成考察材料。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组织部汇报,组织部经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作联系密切的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延伸至原单位进行考察谈话。

第二十六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按照“凡提四必”要求,做到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第二十七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由校党委书记与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对拟任人选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三十条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干部,应当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校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职务任免,应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七章任 职

第三十四条学校处级干部按不同岗位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实行委任制的,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任命;实行选任制的,选举结果报校党委审定后任命;实行聘任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新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职务的,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等问题的,终止试用并免去试任职务。

第三十七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由上级批准任职的,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实行工作交接制度。单位变动的处级干部,在学校下发任免文件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工作移交及有关离任手续。

第八章任期与换届

第四十条实行任期制度。学校处级干部每个任期一般为三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四十一条实行换届制度。学校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换届时,属于新提拔任用的,按照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不属于提拔任用的,由校党委研究决定任职。

第四十二条实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集中换届后,确定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处级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遴选方法、时间步骤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应当相应核减或取消,有关报考者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测试。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报名竞争上岗人数较多时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遴选,群众公认程度不高的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资格。

(四)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党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组汇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五)讨论决定。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对决定任用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试用期一年。

第四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四十七条实行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连续任职满两届的,或正副职累计任职满三届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轮岗交流到基层一线工作。

(三)统筹推进教学单位之间、机关部门之间、机关部门与教学单位之间的处级干部进行交流。

(四)干部交流由校党委及其组织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暂缓交流或不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足一届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不适合交流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四十九条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其中一方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另一方不得担任组织人事、纪检办(审计室)、审计财务等部门领导职务。

第五十条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一条学校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二条对任期结束后免职或因达到学校规定任职年龄界限免职的,“双肩挑”干部回到教学、科研岗位,不再占用处级岗位职数,学校鼓励其后续职业发展;专职管理干部由学校安排一定的工作,保留原待遇不变。

第五十三条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在决定前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意见。

第五十五条实行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处级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

有关制度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人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七条加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八条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校党委及其组织部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一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三章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教育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院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校党〔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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