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试行)

2020年11月05日 17:50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学院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二级学院党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织

第一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三条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院长、副院长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做好工作安排,按时参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或不参按时参会的,须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五条党委会议的通知、会议材料、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要完整规范,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会后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党委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并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大学生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总结。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科级岗位人选及内设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机构等负责人选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选育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等。

(七)讨论决定党内评先评优、党员组织处置等有关事项。

(八)研究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1.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

要事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重要制度、高层次人才引进、绩效分配等。

2.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应进行政治把关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提出,其他委员有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

除突发性重大事项外,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党委会议一般不予讨论。

第八条党委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送达参会的党委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或研究的重大问题,会前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对于涉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书记应在会前与院长进行沟通,有初步共识后方可上会研究。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党委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对所议问题,应由提出议题的相关人员作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议事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决议、决定。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主持人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如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如有涉及本人及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作出决议、决定时,对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应明确牵头责任人。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应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也不得在小范围内重新决定。确需变更时,须再次召开党委会议集体复议。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六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党委委员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对党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党委会议要做好会议议决事项落实的指导、督办和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提请会议复议。但在党委会议未做出新的决议、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和执行原决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学院年度考核以及书记抓党建述职考核评议内容。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学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遵照执行;机关党委(党总支)、离休干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校党秘〔20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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