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20年11月05日 17:51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重点工作任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二级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重要议事决策机构,凡属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均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科学规范、和谐高效。

第三条二级学院要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纪检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内设系(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科研平台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团组织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列席会议。每次会议的具体列席人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书记与院长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院长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材料分送、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总支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要完整规范,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会后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的指示、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改革方案和具体措施。

(三)研究决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修订和废除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中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教学、办公等重要设备的购置、调配。审议教职工年终绩效分配方案。

(六)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年度进人计划及人才引进、稳定和培养等。

(八)研究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励和处分,进修及攻读学位,师德教育等相关事项。

(九)研究招生计划、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事项。

(十)根据党总支委员会建议,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成员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问题,可事先按管理权限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有关议题建议,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项外,一般不予讨论。

第十一条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研究的重要问题,会前有关人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或方案,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送达参会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三条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书记和院长要及时交流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对所议问题,应由议题提出人员做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决议、决定。未到会成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如有涉及本人及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也不得在小范围内重新决定。确需变更时,须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复议。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决策的重要会议,所有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会议期间集中精力讨论问题,认真听取别人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或按时参会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或报告。参会人员不得发表与会议决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

第六章决议落实

第二十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书记、院长要做好会议议决事项落实的指导、督办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与会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提请会议复议。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未做出新的决议、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和执行原决议、决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以及书记抓党建述职考核评议内容。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师范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校党秘〔2012〕29号)同时废止。

(校党秘〔20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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