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产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教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合肥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充分反映二级学院(教学部)等选举单位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并经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章 委员候选人条件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教师;
(五)在编在岗且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 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委员候选人的名额一般不超过4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副高级职称青年教师不超过1名,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选举单位学科结构和职称结构确定。
第五条 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按隶属学科划归相应的选举单位参加推选。
第六条 委员候选人的遴选由选举单位召集全体教职工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职工大会,采取简单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
第七条 选举单位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选举。超额的选举结果无效。
第八条 经推选产生的委员候选人名单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由校长根据学校发展情况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综合各选举单位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选举结果和意见,提出学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或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