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校政秘 〔2020〕27号)

2020年06月22日 11:04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往来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含党政部门、教学机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挂设机构,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

(三)受托代理负债:指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收取和管理,权属关系不能确认为学校收入的款项。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 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往来款进行审核、核算,并督促经办人员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学校资金被随意挤占挪用,避免学校资金的损失。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范围:

(一)应收账款是学校对外提供服务、开展校企合作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应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已开具收款票据但尚未收到款项的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及收回后需要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三)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学校教职员工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需要,从学校预借的款项。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需明确资金用途,一事一单,专款专用,严禁将款项挪作他用或私用。

(二)公务卡及对公转账优先原则:经费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原则上不得转入对私账户,确因公务需要借款需转入对私账户的,应由经办人说明情况并经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的确认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执行。学校严格控制预开票据,确因业务实际,需要预开票据的,由借票人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预开票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票人负责追缴款项或追回预开票据,在申请表约定付款期限内款项仍未到账或未退回票据的,以应收款项为限额分月暂存借票人扣除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后的剩余工资性收入。

第九条 暂付款的办理规定及流程

暂付款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办理暂付款借款业务的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预付款借款单》,明确借款事由、经费来源、借款金额、收款单位等,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暂付款借款审批应严格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往来款的真实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应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对清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四)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应对借款业务的审批权限、用途、金额、经费来源以及借款的手续完备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暂付款的使用与报销

(一)借款人应在借款事项完成并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票据后,及时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二)办理暂付款核销时,对经费实际使用用途与借款用途不一致的,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借支款项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款项如数退还学校,核销暂付款。

第十一条暂付款核销时限

(一)借款核销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确因业务需要无法及时核销的暂付款,由借款人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暂付款延期核销申请表》经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每笔业务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可延期六个月。

第十二条暂付款借款人如应工作需要岗位调整的,应在离岗前办理暂付款结算或移交手续。暂付款借款人离职、退休的,应在办理离职、退休手续前结清经办的全部借款。

第十三条 坏账处理

(一)学校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二)计提坏账准备个别认定法。由财务处综合应收账款的款项性质、金额、账龄、可回收性等因素进行个别认定,经学校研究决定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实需要核销且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中暂付款项核销条件的,并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销手续,财务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对核销款项备查登记存档。

(三)因单位或个人过失造成的应收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由财务处提交学校进行追责、追偿;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应收及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报账,并已经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其中,应收款项的核销在其备查账中予以注明,并应将审批材料妥善保存。

(四)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清理

(一)建立“责任到人,动态管理,定期清查,年度报告”的暂付款清理制度。

(二)借款人应自觉按期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财务处对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须定期清理;各单位负责人配合财务处切实做好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催还和清理工作。

(三)财务处每季度对暂付款情况进行清查,每年年终决算前完成当年暂付款清理清查工作,并向学校提交年度暂付款清理工作报告。

(四)严格控制应收及预付款坏账的核销。对确实需要核销且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中暂付款项核销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责任处罚措施

(一)各单位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暂付款的办理、使用、报销结算和追偿工作负责。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核销或延期申请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由财务处催办,限期完成核销手续。对于超过一年未核销的,由经办人提交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处备案。超期未核销且未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的,除以应收款项为限额分月暂存借款人扣除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后的剩余工资性收入外,年度考评不合格、职称不予评定、职务不予晋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应付账款是学校因购买材料、服务或技术等应付的款项。

第十七条 应付账款的管理与核算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执行。与应付账款有关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应付账款的支付应严格遵循经济合同或协议的有关付款约定。

第十八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暂时收取或留存的不能确认为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保证金等;或学校账面暂未明确款项性质、未办理来款确认的款项。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对其他应付款实行分类分项管理,做到及时确认、及时核销。

(一)对暂时收取或留存的保证金、押金等款项,按往来单位或个人核算。到期退还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办理。

(二)对学校银行账户来款,可直接明确款项性质、用途、权属的,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个人办理来款确认手续;对暂无法办理来款确认的暂时计入其他应付款暂存科目,并做好备案,以方便查找、确认和结算。

(三)其他应付款暂存科目用于核算暂时不能够确认收款人、未开具票据或业务性质不明确的到账款项。不得在暂存款科目中直接支出,以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 财务处定期对其他应付款进行清理,各相关单位以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其他应付款清理工作。对于超过一年无人认领、也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后予以清理。对清理款项财务处进行备查登记存档,以后如有关方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退还或拨付款项。

第四章 受托代理负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收取和管理,权属关系不能确认为学校收入的款项,如团费、代收代支款项等。

第二十二条 受托代理负债实行分项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清理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增受托代理负债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财务处申请立项。

第二十四条 受托代理负债款项的使用与管理须符合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年以上的未发生经济业务的受托代理负债,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后予以清理。财务处进行备查登记存档,以后如有关方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并进行追索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退还或拨付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院行〔2006〕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师范学院暂付款延期核销申请表

2.合肥师范学院预开票据申请表

附件1:

合肥师范学院暂付款延期核销申请表

借款人


联系电话


借款金额

¥:大写:

借款事由


延期原因


本人因上述原因申请延期核销暂付款,并承诺于日前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

签名:日期:

经费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意见


备案信息

(由财务处填写)

暂付款对冲号:

经办人:

暂付款核销日期:

经办人:

说明:

1、暂付款延期核销申请的办理严格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执行,每笔业务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可延期六个月。

2、确因业务需要延期超过六个月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附件2:

合肥师范学院预开票据申请表

经办人: 部门: 年 月 日

预开票据事由


预开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预开票据信息

预开票据名称


购买方名称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地址、电话


购买方开户行


购买方银行账号


约定资金到账(退票)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同意在本表约定的资金到账(退票)日期前,如预开票款项未到账或未退回预开票据,则从当月起以预开金额为限额分月暂存扣除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后的工资性收入。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审批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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