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进行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采购与招标项目应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学校的预算执行,无经费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领导组下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第六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
(二)研究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招标办是学校采购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等情况确定或建议采购方式;
(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等资料的上报,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资料整理和归档管理;
(六)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等相关问题。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负责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项目的有关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论证,采购经费的落实等前期工作;
(二)配合招标办做好采购工作;
(三)负责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
(四)负责主管项目的履约、采购与验收的真实性;
(五)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十条使用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
(三)组织完成本单位自行采购的相关采购工作,并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四)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采购与验收的真实性;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采购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校内采购(含学校集中采购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执行国家及安徽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政府分散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政府分散采购由招标办组织采购,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也可由学校自主采购。
(三)学校集中采购。使用各类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办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学校自主采购。
(四)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工程类项目、省级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和学校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使用单位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自行采购项目申请表》,经招标办审批同意后,完成《合肥师范学院使用单位自行采购记录表》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等情况确定或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招标办与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商后,可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一)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校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招标办组织内部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及报批手续。
(二)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3人(含)及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招标办组织内部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
(三)预算金额在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单位应在采购实施前报招标办组织专家组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定论证意见。论证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财务处和招标办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3个工作日内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参数、相关的评标办法建议,提交招标办。
(三)招标办审核需求参数和评审办法,确定后提交集中采购机构。
(四)招标办对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确认。
(五)招标办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运行程序和规定,配合完成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采购计划)向招标办提交《合肥师范学院项目申请表》并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参数和相关项目的评标办法建议。
(二)招标办审核需求参数和评标办法后编制采购文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确定,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
(三)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供应商报名。
(四)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小组。
(五)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组织开标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小组按照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有关约定进行独立评审、谈判或协商,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完成后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六)原则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评标委员推荐的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如有异议报分管领导或采购与招标领导组审定。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在相关网站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向中标人(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第十九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投标样品。样品提交及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需要提交投标样品的,项目单位应在招标要求中提出,并提交样品的详细参数;样品参数不得有唯一性、排他性指标,不得影响公平竞争。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样品和标记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应将投标样品随投标文件一起在规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
4、评标秘书等二人对样品上的投标人信息等进行覆盖等处理,以保证对样品评分的公正。
5、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样品进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表上说明原因及理由。
6、样品封样及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样品由评标秘书等二人在评标结束后封样,评标组长在样品封条上签字确认,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招标办保管,作为验收的标准。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
(四)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一般推荐两名中标(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二十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市场价;
(三) 投标人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证明;
(四)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五)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应签订采购合同 。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使用)单位负责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审核和签署(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督促和协调中标方履行合同,如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增加),按经济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服务类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可以续标。原则上只能续标二次,续标时价位、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并签署“续标合同”。
第六章验收、支付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按时、按质、按量执行完毕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依据《合肥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省财政部门、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支出严格按照校党[2017]26号《“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文件中第七条相关事项进行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一)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资金追加或调整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二)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不含:工资、公积金、社保、水电费、物业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包食堂营业款项返还等日常运转类支出以及在“重大项目安排”中明确的项目经费)。(三)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决算审计报告,由财务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招标办负责对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保管。校内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采购档案的保管人员在调动、退休、辞职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未办理档案移交的,所在单位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遵守下述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各类采购招标活动;
(五)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和资料;
(六)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八)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政〔2017〕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与上级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