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管理水平,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安徽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国家、安徽省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校内各项目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学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为:保证学校采购活动依法依规、采购工作专业高效、资金利用充分合理,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学校采购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和招标采购监察小组(以下简称“监察小组”)。招标办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设在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小组设在监察审计室,由监察审计室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领导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室、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
(二)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是学校采购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采购方式(建议);
(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资料的上传;
(五)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
(六)负责校内采购项目和高校竞价网采购的审批;
(七)负责徽采商城采购及管理;
(八)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
(九)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采购监察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招标办提出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
(二) 对采购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三) 对投标单位考察、商务洽谈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监督;
(五) 及时制止并纠正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对违法
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项目的有关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编制、审核,采购经费落实情况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配合招标办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
(五)负责主管项目的履约、采购的真实性与验收;
(六)配合办理主管经费采购项目的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采购的真实性与验收;
(四)组织完成单位自行采购的相关采购工作,并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管理经费的采购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含学校集中采购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执行国家及安徽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招标办具体实施。
(二)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政府分散采购由招标办组织采购,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也可由学校自主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执行时须遵从政府分散采购相关规定。
(三)学校自主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或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执行学校自主采购。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是指符合政策规定,并经专项组或采购工作领导组同意,采取包括跟踪(单)采购、捆绑采购等在内的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一)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商并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校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经领导组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及报批手续。
(二)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经领导组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及报批手续。
(三)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相关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报领导组审批和公示后执行;
(四)预算金额在学校相关限额标准以下,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审批和公示后执行。
(五)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只能由原厂维修或只能更换原厂配件的专用设备维修服务采购,维修预算在学校相关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协商小组,与相关供应商商定最终维修价。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参数、相关的评审办法建议,并提交招标办。
(三)招标办审核需求参数和评审办法,确定后提交集中采购机构。
(四)招标办对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确认后报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向招标办提交校内采购申请报告,并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参数和相关项目的评审办法建议。
(二)招标办审核需求参数和评审办法后编制采购文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确定,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
(三)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供应商报名。
(四)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小组。
(五)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组织开标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小组按照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有关约定进行独立评审、谈判或协商,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完成后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六)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在相关网站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向中标人(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需按规定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第十八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投标样品。样品提交及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需要提交投标样品的,应事先提出,并在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等要求。
2、样品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标。
3、投标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准备投标样品.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采购文件要求不记名提交投标样品的,从采购文件规定):(1)(填写项目名称)投标人样品;(2)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
4、投标时,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样品并送达指定地点,项目负责人负责核对.出现下述情况,项目负责人不得接受投标样品:(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样品;(2)样品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评委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样品进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评委应在评审表上说明原因及理由;评审通过的,由项目负责人粘贴在投标样品上。
6、样品退还及封样:(1)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出3日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2)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封样.封样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样品上签字确认并在样品上做标识处理,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十九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市场价;
(三) 投标人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证明;
(四)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五)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告。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学校监察室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学校监察室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经招标办采购的项目在二年内发生同类新项目,经招标办和监察小组同意可续标,原则上只能续标二次。续标时,货物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并签署“续标合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 ),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 。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使用)单位负责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审核和签署(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督促和协调中标方履行合同,如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增加),按经济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支付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按时、按质、按量执行完毕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规定,及时组织验
收。验收工作执行《合肥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省财政部门、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决算审计报告,由财务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采购工作的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招标办负责对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遵守下述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五)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和资料;
(六)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七)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自行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执行学校关于自行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二O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