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2019年12月30日 14:23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为聘任、晋升、培训、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依据,通过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考核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院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程序规范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考核范围为全院在职在编教职工。教职工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工勤)人员三个类别进行考核,专职辅导员纳入党政管理(工勤)人员考核。双肩挑人员按所聘用的两个岗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二)待聘人员。

(三)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四)擅自离岗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经学院同意参加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综合其学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以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四)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皖纪发〔2017〕1号文件执行。

(五)本年度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是否参加考核尊重本人意愿。

第七条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调入人员,由其调入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调入不满半年的,其调入前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级。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借调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合肥师范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指导意见》为依据;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合肥师范学院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指导意见》为依据;党政管理、工勤人员以《合肥师范学院党政管理、工勤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指导意见》为依据。

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按院系两级管理要求,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考核工作自主权,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及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并按照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有所侧重。

(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人才培养、学术道德、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的业绩成果等情况。

(二)党政管理(工勤)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工作作风、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

(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态度、业绩成果等的情况。

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个等级。

第十一条个人考核等次,根据考核分值确定,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各单位达到优秀分值人数大于比例人数时,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比例人数内确定,小于或等于比例人数时,按实际达到优秀分值人数确定。

第十二条各类人员年度考核计分办法按相应考核办法执行(总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获优秀等级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人员,但应以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为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因违规、违纪、违法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因违规、违纪、违法受政纪处分的按前款第六条(四)执行]。

(二)学术道德违反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中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之一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五)参加非法组织并经教育仍未转化的。

(六)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不改的。

(七)因本人原因,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不履行请假手续,旷工累计达7天以上的。

(九)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十)教学质量综合测评不合格的,或一学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1次或连续两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3次的。

(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全院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十五条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分工会主席、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等参加;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年度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工作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中采用民主测评的方式,为保证测评的公正、公平,测评中给被评议人打60分以下的,需详细说明理由,否则作废票处理。

第十八条院领导的年度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处级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学习动员。在实施考核前,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明确考核目的、要求及方法步骤,增强考核自觉性。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述职测评。在个人总结、公开述职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测评结果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级,经行政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对评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级的人员要书面报告理由。

(五)院考核委员会审核。

(六)公示。

(七)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院考核委员会委托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院考核委员会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束后,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其晋职、晋级、晋升工资、院内津贴发放、评奖和评优等直接挂钩,具体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院内津贴,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岗、低聘和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七章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学院考核委员会和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程,实事求是地开展考核工作。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院行〔2011〕14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三类人员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合同工考核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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