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年05月16日 15:02  编辑:史强  核稿:   点击:[]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完善大学生成才服务和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学生以勤代补,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类型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类。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月工作时间高限为40小时,低限为30小时,聘期为一个学期。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一般按项目设定。

二、岗位设置

(一)各用工单位应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吸纳学生参与有关工作。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性、事务性、技能性为主,要有助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学生搭建成长成才的平台。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数量既要满足用工单位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岗位管理

(一)每学期初,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统一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设置申请表》内容,制定勤工助学计划,根据岗位设置情况面向全校发布招聘信息。

(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而定。由用工单位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交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三)用工单位需要加设、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协调,对未经申请擅自用工的,学生工作处不予承认,酬金由用工单位自己解决。

(四)用工单位应指定一位老师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考勤、报表等工作,按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考勤情况。

四、岗位聘任

(一)学生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符合以下条件(参加临时性项目或技能型岗位可酌情考虑):

1、家庭经济困难(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为准)。

2、学习成绩合格,近一学期无补考记录。

3、遵纪守法,未受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安排的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在所在院系报名。各院(系)审核后,汇总学生情况,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推荐表》,会同推荐学生的《申请表》一起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名情况将学生推荐至相关用工单位,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签订《合肥师范学院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后正式上岗工作。

五、岗位薪酬

(一)实行按小时计酬,每小时6元。其中校内固定岗位每月40个小时的酬金。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酬金。

(二)用工单位要做好记录,将学生工作情况详细记录在《勤工助学日志》上作为考核依据和备查资料。用工单位每月末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汇总,并于下个月10日前将考核表交送学生处审批。学生工作处根据考核结果造表,于当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交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银行卡账户。

(三)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其薪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其薪酬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六、岗位纪律

(一)在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时上下岗,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用工单位,无故缺勤一次扣劳务费10元,一月达三次者予以辞退。

(二)任何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私自找其他人代替,如确需找人代岗的,要事先征得用工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意。

(三)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学生需提前5天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经用工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

(四)在勤工助学岗位未满一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务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五)因工作不负责被用工单位辞退者或连续三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集体观念和责任心强,任劳任怨,考核优秀的同学,授予“勤工助学之星”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附则

(一)在勤工助学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处理。

(二)本办法自2014年4月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