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0年05月25日 10:03  编辑:史强  核稿: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合肥师范学院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形成处分决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处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对于情节轻微,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者,应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且能积极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确系过失违纪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或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态度恶劣者;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者;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五)群体违纪的主要责任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八)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第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之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凡受处分者,取消受处分期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且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组织和参加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它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于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故意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机关免于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传销,从事非法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对于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偷盗、诈骗、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入室盗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两人以上合伙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合伙作案为首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用语言挑衅或其他方式损害他人,引起事端,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参照本条第三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纠集、策划者:纠集、策划打架或唆使、鼓动他人打架,造成事实而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纠集、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参与者,加重一级处罚;

(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记过处分,打架者作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打人者: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情节轻微,未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伤及他人者,开除学籍;

(九)干扰事件调查与处理,威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管理工作者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架致人受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要承担被害人全部医疗费、营养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十一)打架或寻衅滋事或争端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后果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两次以上)的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国家机密、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匿名信、诬告信或恐吓信者(含电子信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或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或明知、应知是虚假广告仍然为虚假广告提供帮助,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除受处分外,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经济或相关损失;

(六)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辱骂、诽谤、恐吓教职工,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侵害教职工身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唆使他人违反本条规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气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学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互联网发黄色短信、图片、视频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偷窥、性骚扰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传播、复制、制作、出租、贩卖各种黄色淫秽品,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播、复制、制作、出租、贩卖或组织收听(看)各种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使用互联网发生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布反动言论,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二)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三)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攻击、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酗酒。

(一)因酗酒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酗酒滋事者,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攀折花木、践踏草坪者,责令其赔偿损失,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

(四)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设备损坏等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对违反者除责令改正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除限期回校内住宿外,给予警告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公寓办批准,私自转让或调换宿舍、床位,留宿他人,以及不服从公寓办的调整、安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接插座、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用明火器具(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引起火灾者,除追究其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不按时就寝、熄灯,翻墙入室或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无理纠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影响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大声喧哗或干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在宿舍经商、饲养宠物、播放音乐等严重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出现以上违纪行为,经两次以上教育不改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学校或学院批准,擅自以学院或班级的名义组织同学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意外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组织者及参加者负责。

第二十九条违反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者,强迫或变相提取奖助学金,用于班级或部分同学活动费用,组织者除返还费用外,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合肥师范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不遵守勤工助学岗位纪律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合肥师范学校学生证、校徽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者以任何方式拥有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根据旷课总学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20学时或连续旷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30学时或连续旷课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40学时或连续旷课4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连续旷课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连续旷课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下累计4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累计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学生因旷课受纪律处分后,如无悔改表现,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对参加课程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有违纪或作弊(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行为者,依据《合肥师范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学术道德,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所在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应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拖延。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经校领导同意,可直接对学生违纪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六)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的处分报告应附相关材料:1、违纪学生基本情况;2、事实认定证据材料;3、学生本人的书面陈述;4、学院对照相关条款书面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一)涉及违法犯罪和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处理;

(二)涉及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处理;

(三)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

(四)涉及公物损害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会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之后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存档;学生拒绝签收的,经办人(2人以上)应予注明;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提出申诉,依据《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在校、院范围内分别公布,并送至有关部门、学院,同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后,学生可以提出申请解除处分,具体依据《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类或本数,“以上”均包括本类或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相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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