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05月13日 17:03  编辑:何磊  核稿: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原《合肥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条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党的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

(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八)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的要求,对初审合格者的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反馈至继续教育学院。

(四)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整理相关学籍材料和申请材料,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建议授予或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实到委员须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经会议实到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授予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投票表决未同意授予的,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评审决定后,继续教育学院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对于不授予决定,须告知学生如不服学校决定可在15日之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为最终决定。

第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况,撤销学位授予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违反本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者,一经发现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二)对于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采取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一经发现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授予学位。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如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201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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