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编教材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10:22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自编教材是学校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的自编教材对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支撑我校办学定位,彰显我校办学特色,扩充校本特色的教学资源,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研究水平和教材开发能力,规范自编教材的编写与使用,特修订本办法。

二、自编教材范围

各专业教材选用原则上优先选用获奖教材、教育部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及规划教材。自编教材要立足于校本教材开发,具体开发范围:

第二条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为无同类出版教材的新开设课程的教材。

第三条有出版教材但其内容、体系、形式过于陈旧,不能适应时代发展或不符合我校教学要求,需编写适当的补充教材。

第四条结合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在内容、体系、形式方面有重大突破,反映先进教育思想和当代科技进步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和鲜明特色风格的教材或补充教材。

三、编写申报条件

第五条主编教师应当是具有讲师职务以上专任教师,高校教龄五年以上。

第六条主编教师必须担任本课程四次以上主讲工作。

第七条自编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可设主编、副主编各1人。制作电子教材应成立编制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或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教师。

四、自编教材编写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各院(部)依据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拟订教材建设(或校本教材开发)计划,确定拟自编教材和主编人,经教研室集体讨论,提出编写意见,主编需填报《合肥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申报表》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汇总各院(部)上报的《合肥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申报表》及相关信息,综合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情况,在初审的基础上编制出学校自编教材计划,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各院(部)提交的《合肥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申报表》,结合全校课程建设总体规划、教学任务、教学改革需要及编写组人员的教研科研能力等情况,对学院自编教材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拟通过的教材编写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马工程”相关教材编写须经党委会审定。经审批立项的自编教材,由教务处负责发布《合肥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编写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教学参考书、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等教学辅助教材编写,经院(部)教学委员会分会审核,院长、主任审批立项,由各院(部)负责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自编教材的编写申报工作每两年一次,由教务处负责实施。编写完成的自编教材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与验收,通过评审与验收的自编教材可以进入使用。

五、编写要求

第十三条编写教材要注重质量,突出学院学科优势和特色,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确保编写出的教材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实践性、科学性、系统性、新颖性、启发性和适用性,以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反映出学院的学术水平。对电子教材的制作,应当集体编写教材文字脚本,选择适宜的教材类型以便实现教学效益的最优化,再组织制作。

第十四条自编教材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内容要精炼,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文字通俗易懂,图表与正文密切配合,每学时不超过4000字,每本自编教材原则不超过300千字。

第十五条教学参考书及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是配合教学进行编写的。教学参考书比基本教材应有部分拓宽和加深,除论述教材中的某些重点难点外,应更多的反映科技新成就。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应配合教材系统介绍实验(实习、实训)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使用仪器和材料、操作注意事项等。文字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学生理解掌握。

第十六条各院(部)对列入计划的教材编写任务,要予以高度重视,督促编者做好教材编写工作。适当减轻编者的教学工作量,在工作和实验条件等方面为编者提供方便,确保编写任务能按时按质完成。

六、审稿

第十七条自编教材完稿后,应由所在院(部)推荐一位教师审稿。

第十八条审稿人应由对该课程或相关学科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以上人员担任。审稿人按自编教材的编写要求对教材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主编应按主审人的意见对书稿进行修改。

七、自编教材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列入《合肥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编写计划》且正式出版的教材如需校内使用可提出使用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使用教材的学院或主编需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自编教材使用审批表》并提供两本样书。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于每年5月或10月,组织同行专家对出版的自编教材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教材即可征订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自编教材的使用申报有效使用年限为3年,3年后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未经上述程序的自编教材,不得用于课堂教学。

第二十四条我校教职工参编的教材要进入校内使用环节也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配合教学进行编写的教学参考书及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等,不进入教材使用环节,可鼓励学生自愿购买。

八、相关说明

第二十六条未经学校批准教师自行编印的教材,不得向学生发售。擅自发售者,其后果由发售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教研科负责自编教材的建设规划、评审与使用审核工作,教务科负责自编教材的征订与发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教〔200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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