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1月02日 09:44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创新教学组织形式,深化教学改革,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两项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秘高〔2011〕76号)精神,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教学团队指本科教育的“双能型”的课程群教学团队(如通识课程群教学团队、专业基础课程群教学团队、专业核心课程群教学团队、专业方向课程群教学团队)、实验教学团队(专业综合实验教学团队和跨专业综合实验教学团队)、科技竞赛指导团队(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科技竞赛或行业权威科技竞赛指导团队)和创业指导团队。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三条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教学团队的共性发展规律和个性化发展需求,确定校级教学团队的共性和个性管理要素,规范校级教学团队管理,促进校级教学团队建设。

第四条开放性原则。根据校级教学团队的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科学配置资源;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组建校级教学团队;鼓励吸纳校外行业专家参加校级教学团队建设。

第五条协同性原则。处理好校级教学团队与现有行政组织以及教学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目标。

第六条长效性原则。校级教学团队建设期满后,对考核优秀且有发展潜质的教学团队,学校继续立项资助。

第三章建设目标

第七条培育新的教学组织形式。通过教学团队建设,培育以共同志趣为纽带,以共同目标为驱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新型教学组织形式,完善优化学校教学组织体系。

第八条培育特色优势教学项目。通过明确的教学团队建设导向,优化资源配置,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特色优势教学项目,孵化标志性教学成果。

第四章建设内容

第九条研究解决课程群教学、实验教学、科技竞赛指导和创业指导中的重大共性问题。

第十条开发创新课程、综合设计实验实习(训)项目、教学案例库、创业指导手册等原创特色优质教学资源。

第十一条帮助团队中的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策划并实施课程群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项目。

第十三条指导学生参加权威性科技竞赛和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团队提出并经学校认可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五章申报与遴选

第十五条校级教学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35岁以下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校级教学团队负责人须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长期为本科生授课并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七条校级教学团队负责人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个条件:

1、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2、学校“136”计划培养对象;

3、近五年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奖励或校级“三育人”奖励或校级教学优秀奖励者;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前五名参加者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前三名参加者;

5、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人;

6、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如精品课程、特色专业、教学团队、教学示范中心等)的前五名参加者或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前三名参加者或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持人;

7、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者;

8、近五年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达五万元以上者;

9、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主管部门主办的科技竞赛和行业权威科技竞赛中获奖励者;

10、近五年指导学生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者(学生为第一作者,以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第十八条校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实施期为2-3年,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十九条校级教学团队经过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教学委员会审议、公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后发文立项建设。

第六章经费资助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在年度校级教学团队建设预算经费额度内,评审专家组根据校级教学团队建设内容和预期成效核定每个团队资助经费数额。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立项时拨付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期满验收合格后拨付20%。

第二十一条校级教学团队按照本团队《项目任务书》建设要求,实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制度。中期检查在项目计划实施期满一年后进行,结项验收在项目计划实施期满后进行。凡未通过中期检查或未通过结项验收的,学校责令项目组限期整改,暂停续拨经费,整改仍未达标的,撤销项目并终止后续经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委派专人全程跟踪并服务于校级教学团队建设。

第二十三条教学团队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团队所在二级学院(部)应按一定比例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的教学团队应在校级教学团队中产生,向国家推荐的教学团队应在省级教学团队中产生。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