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04月07日 14:58  编辑:鲍官柢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管理,保证项目正常投入使用和固定资产及时入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验收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验收的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报销、支付。

第二章 验收的范围、依据、组织、权限和验收人员

第四条 验收范围和依据

验收范围: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新建工程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设计方案、投标样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及样品。

第五条 验收组织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用家具、用具、装具等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图书由图书馆组织验收;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由校办公室组织验收;公寓用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由后勤处组织验收。

第六条 验收人员

(一)基本组成人员: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实验室主任、设备操作人员(保管人)、资产管理员、校内相关专家、供货单位技术人员等。参数复杂、技术要求高的仪器设备,应从校外聘请业内专家或技术人员。

(二)单价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下,验收人员为基本组成人员。

(三)单价或批量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验收人员为基本组成人员和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

(四)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验收人员为基本组成人员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相关人员。

(五)验收小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设备类验收程序

(一)采购的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满足设备安装运行条件。

(二)开箱验收。采购的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并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对设备的名称、品牌、数量、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出厂日期、制造单位、附属设备、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由使用单位和供货商签字确认,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和供货商各执一份,一份随《固定资产验收单》报资产管理处归档保存。

(三)试运行验收。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设备安装,并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之达到独立操作运行。设备应在使用单位人员的参与下作一次以上的试运行。培训与试运行均应有完整的记录单。

(四)演示运行验收。验收组查验开箱验收单、试运行记录;查看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运行演示;对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查验是否符合参数要求,运行是否正常后,确认设备是否合格。合格设备应入固定资产库,履行支付手续。不合格的或有严重问题的,记录相应问题,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八条其它类验收程序

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等验收参照设备类开箱验收,主要从品牌、型号、规格等参数及功能上考察是否合格。

第四章入库程序

第九条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将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条设备价值应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用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依据《固定资产验收单》编制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资产管理处留存,一份使用单位留存,一份报销时财务处审核留存。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应对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编号,生成带该固定资产序号的条形码标签,由使用单位自行粘贴在设备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每年年末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应与财务处固定资产会计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保证会计记录和固定资产台账一致。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参与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验收依据及程序,严格验收。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有权复核验收,对验收结果不实的项目拒绝入库,并责令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验收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将予以行政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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