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和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

2021年04月07日 15:18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和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签证是指基建和维修工程中,我校与施工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实际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三条经济签证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部分,是结算的重要依据,应当客观公正、严肃细致地办理。

第四条可以提出经济签证事由的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经济签证要坚持从严要求,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必须变更办理签证的,其他变更从严控制。具体条件如下:

(一)工程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图纸的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确认,必须修改的;

(二)施工图纸有描述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

(三)工程设计图纸出现设计漏项或者缺陷,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或行业规范要求,国家有规定要强制执行的;

(四)涉及难以购买、产品升级换代或其它原因需要完善或者替代的材料、设备;

(五)由于学校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施工方按规定程序书面要求索赔的;

(六)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或文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提出的符合国家规范的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的方案;

(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投资对施工图进行再设计或修改的;

(九)其他可以办理经济签证的。

第五条不能办理的经济签证:

(一)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的工程量;

(二)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的,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控制不力的;

(三)未经建设方同意,擅自在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外实施的工程量;

(四)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五)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六)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七)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八)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九)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十)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十一)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十二)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

第六条办理经济签证应做经济分析,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能够通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追加工程立项解决的,须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追加工程立项。

第七条办理经济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有无配合、运输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办理经济签证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经济签证表》,“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同一工程所做签证各单项签证造价之和不得超过5万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造价的10%。数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超过合同造价10%的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主持或指定项目施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的由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集体确认,数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确定采购方式。

技术签证与经济签证同单办理的,其经济签证部分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经济签证表应一式四份,学校项目建设单位、校审计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持一份,项目建设单位对经济签证做好档案保管。

第十条委托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经济签证经审计室复核后外送。审计完毕,审计室负责收回外送资料,并返还项目施工主管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院行〔20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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