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01日 09:43  编辑:邱爱武  核稿:王磊  终审: 吴文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合肥师范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基础教育改革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符合学位授予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学位,可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应先缴费后注册,仅办理报到手续而未缴费或仅缴费而未办理报到手续的,均不予学籍注册。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并报教育厅备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并报学校批准后,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老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注册者,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准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取消学籍。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的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制与修业年限: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科、高中起点专科学制均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在基本学制上延长2年。

第十三条 学生一律建立学籍档案,其中包括考生报名信息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汇总表、奖惩情况记录等材料。

第二节 转专业、转学与转点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发挥专长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培养单位初审,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准予转专业。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新生报到时提交书面申请,预期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者,不能转专业:

(一)高考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二)应当给予退学处理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层次学历;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照成人高考填报志愿选择的教学点完成学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转教学点的,须本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转点学习。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各课程成绩是学生留级、升级和毕业的依据,也是评选优秀毕业生和申请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每学年结束后,学生应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三门者,应予留级。留级需要重新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通过补考合格的课程,按60分或及格计算。特殊原因可申请缓考,被批准后,参加下一学期开学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每位学生在学习期间,最高缓考课程门次专升本为3门,高起本为5门。

应届毕业生不及格课程未超过6门的,学校给予1次总补考。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学生若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申请复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规范管理,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无故缺席的,不予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夹带或其它方式作弊者,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考试夹带或其他方式作弊者,情节较重,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夹带或其他方式作弊者,情节较重,认错态度差,给予记过处分;考试夹带或其他方式作弊者,情节较重,认错态度差,干扰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受处分学生(开除学籍除外),经教育表现较好,在解除处分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的课程免修,成绩予以承认。有免修课程的学生学费不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该诚信守信,对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取得学历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如无后续年级专业的学生不予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以一年为限,且只能休学一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在学期开学前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一学年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的;

(四)不按时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符合本《办法》其他退学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符合退费条件的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学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审核后合格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学年限内,修完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结业学生,结业一年内,经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原颁发的结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省教育厅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应当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正当使用学校网络及各业务系统,不得故意攻击、损坏信息化软硬件设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校教〔2017〕4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教〔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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