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7日 11:24  编辑:研究生处  核稿:  终审: 董华泽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品学兼优,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安徽省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包含计划定向和未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原则上在每年九、十月份进行。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标准

第四条根据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占40%)、“研究成果”( 占30%)、“专业实践( 占20%)”、“综合表现”( 占10%)等为依据,具体参见《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奖学金评选细则》。二年级研究生按名额设立学业奖学金等次。第五条一年级奖学金原则上按学校下拨资金平均分配。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经费根据当年省财政拨款动态分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比例、名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同学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完成报到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第八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申请: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2.在读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3.年度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 )不及格者或重修者;

4.未能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实践、开题等学习任务者,以及未通过中期考核者;

5.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6.考试作弊者;

7.欠缴学费和住宿费者;

8.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各培养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教学秘书等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执行或参照《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奖学金评选细则》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金评审的具体条件和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与发放

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如实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向培养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评审结果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三)学校评审。研究生处组织抽查复核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四)申诉处理。如果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学校将学业奖学金按当年奖励标准原则上于每年11月30 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三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参照《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奖学金评选细则》,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各培养学院要通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奖学金的评选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对于在学业奖学金评奖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个人,取消评奖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21年9月起执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7号) 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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