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建良好的校风与学风,促进全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努力进取,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项目
第二条评选项目: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各学院可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设立其它评优项目。
第三条评选名额: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为本科毕业生数的3%,专科毕业生数的2%。校级三好学生为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的8%,优秀学生干部为每班2名,优秀团员为各总支在册团员人数的6%,优秀团干为每支部1名,优秀毕业生为各学院毕业生数的10%。
第四条评选时间: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后进行。
第三章评选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评优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评优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评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优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校级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的评优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各学院成立学生评优工作评审组,负责学生评优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工作,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学生党支部负责人、相关班主任参加,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各班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由班主任、相关教师、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学生代表及党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评优工作程序:各学院组织动员后,各班评优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向班级公布名单并征求意见后,报学院评优工作评审组;各学院评优工作评审组在对照条件认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填写《登记表》,报校评优工作办公室;校评优工作办公室初审后,提交校评优工作领导组批准;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无异议,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七条奖励办法:公开表彰,并分别授予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合肥师范学院三好学生、合肥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合肥师范学院优秀团员、合肥师范学院优秀团干、合肥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评优学生所填写的《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八条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项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九条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
1、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3、在校期间,本科学生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及以上表彰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专科学生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及以上表彰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宿舍、教室文明创建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校级三好学生
1、在籍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4、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宿舍、教室文明创建活动;
6、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在籍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2、担任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或学生工作助理,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学校、学院、班主任和学生处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
3、以身作则,遵守纪律,成绩良好,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四)校级优秀团员
1、在籍在校在册的学生团员;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团组织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模范遵守团章,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4、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五)校级优秀团干
1、在籍在校在册的学生团员;
2、担任团干,工作责任心强,积极主动,每学期组织团的活动达两次以上,在团的工作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3、积极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抵制不良倾向和错误言行,团结同学,积极做好后进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
4、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
5、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六)校级优秀毕业生
1、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勤俭刻苦,成绩优良;
3、在校期间本科学生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及以上表彰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专科毕业生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及以上表彰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
4、主干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
第十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评为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
(一)触犯国家法律者;
(二)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有旷课和考试作弊行为者(含协同作弊);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处在休学期间的休学者。
第十一条经批准已获得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弄虚作假或有严重违反校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证书,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学生评优暂行规定》(院学〔1999〕0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