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诚信品质和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技能考核及学位论文等学业要求,可以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三条 学位论文须由研究生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与专业方向或领域的培养目标一致,来源于基础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实践问题。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行动研究报告、案例研究报告、课程开发方案等。学位论文应符合研究伦理,遵循研究规范并凸显实践应用价值,设计可行,依据充分,结构合理,写作规范,论文正文部分字数不少于2万字。
第五条 二年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原则上在第二学期末进行,三年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原则上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硕士点负责人组织至少5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须有1-2名基础教育一线专家,所有研究生的校内导师须参与评议研究。经过开题评议论证后,研究生方能进行论文撰写。未能按期开题的研究生,不允许按正常毕业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导师负责对学生的论文全程指导。导师要切实做好学位论文研究与撰写各环节的指导工作,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质量承担指导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格式须符合硕士学位论文印制规范。提交论文评阅的学位论文须自行隐去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于不符合印制要求的学位论文一律不组织论文评阅。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在正式答辩前通过预答辩程序。二年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预答辩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进行,三年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预答辩一般应在第五学期末进行。预答辩之前,各培养学院须核查学生自行检测的论文查重结果并进行预答辩。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成立预答辩评审小组,由至少5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点负责人和学院院长必须参加,校外导师1-2人,所有答辩生的导师参会陪审。
预答辩之后,导师指导研究生进一步修改论文。经修改的论文再接受学校查重检测和学位论文“盲审”。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论文评阅
第九条 为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所有提交的学位论文须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处组织开展。
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中,凡去除本人文献,全文重合字数比达到20%及以上者,视为未通过检测,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盲审”。凡去除本人文献,全文重合字数比低于20%者,视为通过检测,可按时参加学位论文“盲审”。
第十条 论文答辩前,实行“盲审”评阅制度。学位论文由学校组织两名本学科领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盲审。学位论文盲审通过者,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者,按延期答辩处理。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时间不少于3周。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为“同意参加答辩”“修改后参加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和“重新撰写、不能答辩”等四种,后两种评阅结论均为否定意见。论文双盲评审中结果处理要求如下:
(一)若2位评阅人均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
(二)若2位评阅人中有1人评阅结论为“重新撰写、不能答辩”,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要求研究生重新撰写,不能参加答辩。
(三)若2位评阅人中有1人评阅结论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则要求论文作者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后,再新增1位评阅人评阅,若3人中有2人的意见是否定的,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
(四)其它评阅结果均为合格。
评阅结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按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修改或重新撰写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另行送审,另行送审时间至少推迟半年。评阅结论为“修改后参加答辩”的论文,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一条 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专业实践考核、学位论文检测和学位论文评阅合格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最后一学期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1-2名是一线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内外本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担任,须具有正高职称。所有答辩生的导师须参会陪审。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以上的规定学制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参加查重、盲审及答辩。若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延期答辩仍未通过,则作结业处理。
论文答辩后,学校对定稿论文再次查重,查重不合格者作未通过处理。通过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且再次查重通过的学生,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论文答辩程序要求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研究生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 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 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 答辩委员会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
3.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才有效。
(六)复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第五章 学位评定和授予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在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方面逐个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以上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参加查重和盲审。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暂行规定》(校研〔2021〕26号)、《合肥师范学院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20〕20号)、《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技能”与“学位论文”双考核管理规定》(研究生〔2014〕20号)、《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盲审管理规定(试行)》(研究生〔2014〕20号)、《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