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2018年11月02日 09:41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使教学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结合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以及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管理人员,各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以及教学秘书和教学干事等。

第三条本规范旨在规范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评价和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及其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教务处处长和副处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各学院(部)教学副院长(主任)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管理人员、各学院(部)的教学秘书、教学干事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五条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岗位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2、熟悉高等教学规律,了解教学各环节工作,善于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具备较强的从事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归纳问题的能力;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应用办公自动化软件和教务管理软件;

5、有较强的撰写调查报告、研究论文和工作总结的基本能力;

6、有较强的管理、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教务处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本专科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1、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组织制(修)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课程的调整和改革;

2、负责指导各院(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并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负责教学运行的管理。

4、组织各院(部)制定与实施课程标准,并检查实施情况;

5、负责拟定校历,审查开课计划,组织编制全校课程表,选课排课,审批调、停、补课;负责调度教室等教学资源以及其它有关教学行政方面的工作;

6、负责全校学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及学历、学士学位管理;

7、负责组织全校教材、讲义及教学资料的审查、征订和供应工作;

8、负责国家、省级及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工作,及对获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负责审查全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组织教学评奖活动;

10、负责全校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立项评审和成果的评审、推荐及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校性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11、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组织与管理。组织院系制定和报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论文选题、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成绩汇总表以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负责推选和汇编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12、组织实施相关国家级、省级和学校常规考试考务工作;

13、协助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做好全校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1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实验实训中心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本专科实践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工作部署,制订实践教学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2、负责制订全校性的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分阶段建设计划,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组织实施;

3、负责制订全校性的实践教学工作计划以及产学研合作教育计划以及组织实施;

4、负责全校性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立项,负责布置各类社会实践、见习、实习和实践训练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督促、检查各类实践教学任务完成和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全校性的学科竞赛、技能比赛工作;

6、协助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年度考核工作;

7、协助做好素质拓展教育以及学分的认定、转换工作;

8、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本专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校、院(部)、系(教研室)三级教学质量管理工作体系建设;

2、负责开展校内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工作;

3、负责开展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和有关专项检查工作;

4、负责对研究生和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和管理;

5、负责教师评学、学生评教工作;

6、负责听课、评课工作;

7、负责学生教学质量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

8、负责师生对教学质量改进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反馈和督促整改工作;

9、负责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考核、工作量核定和酬金核算,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10、牵头组织教育部和安徽省有关教学评估迎评工作;

11、负责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填报工作;

12、负责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撰写工作;

13、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

14、负责编辑教学质量管理简报;

15、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学副院长(主任)工作职责

第九条在院长(主任)指导下,各学院(部)教学副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总体安排,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教学管理细则;

2、制订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重点抓好师资培养;

3、制订本单位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验教学大纲、实习和实训教学大纲,编制本单位各专业的学期教学计划以及实验教学、实习和实训等专项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4、组织本单位精品课程、创新课程、合格课程等课程建设工作;

5、组织本单位自编教材的编写以及教材的选用与评估工作,把好教材质量关;

6、落实本单位的教学任务,审定开课教师名单,组织教研室(实验室)任课教师按照学期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准备以及开新课和新开课教师的试讲、考核工作;

7、制订本单位的教学改革研究计划,组织本单位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立项、研究及组织实施;

8、组织本单位的示范教学活动、教学经验交流活动以及教学法研究工作,着力提高本单位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基本技能;

9、督促检查课堂教学、命题与试卷评阅、实验教学、实习和实训、专业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和教师教学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好领导和同行专家听课,组织各环节教学检查,完善院系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工作的首要地位;

10、制订本单位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和产学研合作教育计划,做好专业实验室的软件、实验管理制度、实验教学文件建设以及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

11、认真抓好教风、学风、考风建设,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时处理本单位发生的教师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12、定期召开任课教师会议、本专科生导师会议、学生(或学生干部)会议,及时了解教学情况,总结分析一学期的教学工作;

13、加强对教研室(教学部)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教研室(教学部)主任会议,布置和检查教学工作,研究解决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提高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质量;

14、做好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做好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

15、培训教学秘书,指导和检查教学秘书工作;

16、合理安排、使用好学校划拨的教学经费及各种专项经费;

17、监督学校教务处的工作,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建议和意见;

18、完成院长(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第十条教学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教学副院长(主任)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包括:

1、协助教学副院长(主任)组织教研室(实验室)制订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验教学大纲、实习和实践训练教学大纲,并协助制订教学计划以及实验、实习、实训和产学研合作教育计划等专项教学计划;

2、协助教学副院长(主任)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制订、汇总各专业的学期开课计划,组织落实教学任务,及时报送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

3、协助教学副院长(主任)做好教材选用与评价工作,汇总、审核教材选用申请表,收集必要的样书,及时报教务处;

4、协助教学院长(主任)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法研究及示范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为本单位教学改革提供调查研究资料;

5、协助教学副院长(主任)做好实验、见习、实习和专题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工作以及各种报告、论文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协助教学副院长(主任)组织教学检查、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整理领导、专家和同行听课记录表以及撰写教学检查总结报告等工作;

7、协助教学副院长(主任)组织考试命题、填写试卷请印单、收集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安排监考教师和考场、收齐成绩报告单与试卷及成绩分析表、撰写考试工作总结、受理学生复查试卷申请以及做好各类等级考试的组织工作等;

8、协助教学副院长(主任)做好成绩警告、退学警告及退学处理工作;

9、负责向教师发放课程表、考试安排通知单、教师教学工作日志等教学用表以及教师调、停课的审批等;

10、随时了解、掌握教学工作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11、负责教学管理文件、制度和教学状态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保证教学基本数据的准确;

12、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表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13、及时将与本单位师生有关的教学管理工作信息通知到有关教师和学生,协调各种关系,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偶发事件,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14、协助教学副院长(主任)做好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中的相关工作;

15、保证综合教务系统院系端口的运行正常和数据安全;

16、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教学业务档案;

17、接受本单位领导和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的业务指导,完成院长(主任)和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和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坚持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执行学校的考勤制度。有事离开办公室应留下去处或返回时间的备忘录;

2、因公出差或请假,应向主管领导与职能部门通报,其工作有人代管。时间超过10天以上的应指定专人代理;

3、认真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和处理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不得随意推诿和拖延;

4、熟悉、掌握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严格成绩管理、毕业与学位管理;

5、保证提交或呈报的总结、报告、报表、数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6、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从事教学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避免不应有的失误或事故;

7、严格财经纪律,未经审批,不得以院(部)、处及教研室(教学部)、科室或个人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外的费用。未经审批,不得组织举办以学生为收费对象的各种补习班、进修班或证书班;

8、未经审批,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利用学校的公共财产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教学纪律,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教学管理人员,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教学管理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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