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9年05月18日 14:51  编辑:史强  核稿:   点击:[]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中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六)上一学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励志奖学金:

1、必修课程出现不及格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三、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评选一次,9月份开始评选。

1、学生处在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将初审人选情况面向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复核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发放及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2、国家励志奖学金统一发放给学生本人,凡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或作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安徽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获奖的经历记入学籍档案。

五、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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