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北京江博教育董事长、法人代表、我校97届英语教育专业校友江博设立,是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励基金。
二、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二条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良;
4、学习勤奋,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类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标准
符合申请的基本条件,且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10%以内、考试及考查课程均无补考记录。
三、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四条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名额为每年40个,金额为1000元/人。
名额分配根据捐赠人意愿和以往做法,外语系10个奖励名额,另30个名额按照学生人数分配给其他院系。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五条学生根据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和班主任评议推荐并在班级公示后,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在院系审查。
各院系对照条件认真审查后提出人选,在本院系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提交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批后造册,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将奖励学生名单及其他资料报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基金委员会备案。
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基金委员会由北京江博教育、校友会秘书处、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奖励基金管理工作,基金委员会设在校友会秘书处。奖学金评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实行专款专用。
六、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江博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公示制。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并给予校纪处分。
七、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