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2021年04月07日 15:01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材料、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品指教学、实验实训、科研、维修、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低值耐用品和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物品购置计划、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制度,建立入库、出库台账,专人负责,并按制度规范操作,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物品的采购执行《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和《合肥师范学院校内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购入物品后,各单位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材料、易耗品验收单》。

第六条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类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账物对号。

第七条各单位应完善物品的出库手续,严格按照制度办理。

第八条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九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分库,分类存放,加强保卫,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第十条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使用过程应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严加保卫,加强集中保管,注意存放安全,计量和记载必须精确,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执行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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