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04月07日 15:14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对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物品的管理,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主管部门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三条凡属外界捐赠学院或由学院捐赠外界的有形、有价物品系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接受捐赠

第四条接受捐赠物品的登记与备案。

(一)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接受单位自行登记使用;

(二)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不含8O0元)的捐赠物品,由接受单位登记和管理使用,同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800元以上(含8O0元)及800元以下无指定接收单位的捐赠物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接收并办理接受捐赠有关手续,然后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分配给相关部门使用,同时记入资产账和财务帐;

(四)无法计算实际价值的贵重工艺品及名人字画等捐赠物品,可由接受单位登记保管,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接受捐赠要给捐赠方出具接收证明,证明上应注明自收到捐赠物品日起,产权已归属合肥师范学院。接受捐赠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举行适当仪式。

第六条接受捐赠物品应在当面接收之后,才可出具接收手续。

第七条接受大型、贵重的捐赠物品应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门接受捐赠物品小组接收,学院应与捐赠方签订书面的捐赠协议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捐赠物品,在与捐赠方办理好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不予记入学院资产账和财务帐。

第八条在不影响学院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对捐赠物品进行分配使用。学院纪监、审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物品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捐赠方若以自己的名称命名捐赠物品或建立实验室及研究机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院长同意;已经以捐赠方的名称命名的捐赠物品不得再以其它的名称命名;撤销命名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接受捐赠物的单位不得将捐赠物再转赠他人,如确实需要,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贵重物品或影响较大的物品需要转赠应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并及时办理物品转赠手续。

第十一条接受单位有权拒收名不符实或实物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品。

第十二条接受捐赠物品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出预算,报分管院长审批。接受捐赠物品不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接受捐赠有关手续或备案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不出具接收证明,接受捐赠时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学院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以合肥师范学院的名义接受外界捐赠。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学院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院不接受以下捐赠的物品:

(一)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院及受捐赠方声誊的物品;

(二)对环境有污染的物品;

(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三章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物品的处置

(一)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置;

(二)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不含8O0元)的捐赠物品,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置。捐赠物品赠出应有回执,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800元以上的捐赠物品,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长批准,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对外捐赠有关手续后实施,同时核减资产账与财务帐;

(四)捐赠物品价值超过万元以上,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学院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按上款办理。

第十六条学院各单位对外捐赠的物品,凭接收单位或受赠人出具的证明,在院内销账。对外捐赠时要有见证人在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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