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1年04月07日 15:15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 朱玉国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库存材料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学校标志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五)其他资产是指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营性资产实施以保值增值为效益目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价值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保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与开发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三)对学校出资企业和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分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歌等学校名誉类无形资产和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登记、维护和保全。

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登记、维护和保全。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材料和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呆账、坏账。

后勤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学校名贵植物的实物资产登记、维护和保全;负责租赁、托管、划转后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及保值增值工作。

图书馆:负责全校纸质图书(含期刊)、电子图书和数据库资源的资产登记、维护和保全。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公共基础网络服务设备、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信息化设备的资产登记、维护和保全。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资产登记、维护和保全。

第十一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具体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卡,定期与业务主管部门核对,做到账物、账卡相符。资产管理员由各单位指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部门配备资产。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应结合学校发展规模、教学需要、科研方向等,按照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配置。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省财政厅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采购、验收、入账等程序。

第十六条建筑房屋、构筑物、专用设施及大型维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无偿调入、奖励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配置的各项资产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核算工作。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人为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在用固定资产实行一年一次清查盘点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设置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户明细账。

(二)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以使用部门为单位设置分户、分类明细账。

(三)各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资产分类、存放地点、使用人等建立明细账。

(四)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使用部门的台账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资产管理处每年按固定资产分类与财务处对账一次。

第二十四条根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某一部门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实验实训中心配合,进行调剂或调拨。任何个人或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的调剂。

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内部调剂或调拨需按权限逐级审批。对外调拨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校调动、离职、退休人员的应办理资产的转户、核销手续。凡调离或退休人员,需持人事部门开具的离校手续办理通知单或退休预通知,到本人所在单位办理资产转户、核销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实。未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的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按其保管或使用的资产原价,作出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含对外捐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资产处置前,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处置表,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资产管理处每年集中安排1-2次资产处置工作。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三十二条对因丢失、被窃、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引起的资产损失情况,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

第三十九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或裁定。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规定执行。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及时录入、更新资产信息,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按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报告形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部门国有资产账、物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完全一致。

第四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五十条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教育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院行〔200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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