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10:42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的实体。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讲求实效,资源共享。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服务的思想,弘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校、院(部)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实验实训中心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总体要求,负责拟定实验实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工作。

2、负责实验室改建、新建、合并与撤销及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评优及检查验收等工作。组织全校性实验工作总结、经验交流等工作。

3、负责拟建实验室项目立项、申报、评审和建设工作。

4、负责拟定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检查督促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工作。

5、负责全校实习实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6、建立公共教学实验实训平台,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督促实验实训教学规范管理及开展的协调,监督实验实训课开出质量和数量;负责实验实训教学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人事及有关部门对实验人员进行定岗、定编、定职责,负责开展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各院(部)要有一位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并确定兼职实验秘书一人。

第九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各自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各院(部)提出人选,上报学校审定后聘任。

第十条各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分室的运转及全部物资的管理工作。在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团结一致。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布局、贵重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负责组织选用和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根据实验教学任务,配置实验仪器装备和教学用软件;培训、安排实验教学指导人员,保证普通本科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或社会开放实验室。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积极为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使实验室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改造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逐步使实验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建设进度等。规划应分轻重缓急,综合平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搞好各项建设。

第十八条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学校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同时努力拓宽投资渠道,不断加大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力度。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管理的办法。制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时,经费分配必须保证教学实验室的需要,适当兼顾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

(一)实验室制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实验室人员共同讨论编制,经主管院(部)领导审批签字,报实验实训中心汇总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二)实验室制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在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上,对增添新的仪器设备进行认真选型。

(三)实验室购置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院(部)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后,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置。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鼓励实行实验室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除按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规章制度,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以及实验室安全用电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最新修订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主任一般由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的硕士)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或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院(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各院(部)根据本院(部)工作情况,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考核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三十二条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及时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部分特殊工作岗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并按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给保健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院行〔2006〕41号)和《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规定》(院行秘〔200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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