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10:41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立实验教学评价机制,建立实验教学政策、经费、师资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条实验教学以院(部)管理为主,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有实验教学的院(部)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协助做好日常工作。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验教学的运行管理,并负责实验教学质量的宏观监控;各院(部)负责实验教学日常运行和质量监控。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项目

第四条各院(部)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实验教学特点,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设计实验教学体系。实验课程的设置要根据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遵循学生认识规律和专业实验技能训练特点,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按照认知—验证(基础)—综合—设计—探索和创新的层次,构建分层次、多模块,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五条在实验教学方案设计中要根据专业的特点,合理安排各类实验的比重,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比重。

第六条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或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七条实验教学计划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各院(部)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要将下学期的实验课程开课计划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留存。各院(部)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组织和实施。教学主管部门、各院(部)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必须共同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和开展实验教学工作。

第八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教学文件。凡是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符合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紧密结合理论课程体系,体现科学性、应用性、可操作性。要将教研、科研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第九条实验教学大纲应及时进行修订,使其始终保持与实验内容及项目的一致性。实验教学大纲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院(部)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课程负责人和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第十条实验课程必须要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应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鼓励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第十一条实验教材(指导书)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体现本实验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2、实验的原理、方法、手段和教学目标。

3、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5、应有一定量的综合性实验项目和由学生自主设计完成的设计性实验项目的题目及其要求。

第五章实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运行管理的要求:

1、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和开课计划进行组织。

2、实验室在组织实验教学时,实验分组要合理有序,要保证学生充分使用仪器和设备。

3、要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工作,加强实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实验课程按计划顺利开出。

4、要有综合性、设计性、研究项目与实施方案,围绕第二课堂教学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开放实验。

5、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本次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实验目的、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中应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要包办代替,要巡回视察具体指导。

6、对于综合性、设计性等较复杂实验应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实验项目管理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结构合理的师资和实验技术人员。

7、对新教师、新开实验课,要有试讲和试做制度。

8、实验教师每次实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本》。

9、学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或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六章实验教学资料和文档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文档反映了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状态,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及管理水平和质量的体现。各院(部)必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的收集、整理与保存。

第十四条教学归档材料

1、实验教学大纲

2、实验教材、教学指导书

3、学期开课计划表

4、实验教学和考核材料(实验报告、试卷等)

5、院(部)、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规定和规范等。

6、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竞赛、科研课题、发表论文等获取的奖状、证书的复印件、照片、图片等资料。

7、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相关资料

8、实验教学评估相关资料

9、开放实验相关材料

10、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文档资料(含光盘)。

第七章实验考核和实验教学监控

第十五条实验成绩评定办法要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关于实验成绩的评定可参照以下办法制定: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同时参照学生实验课堂表现、动手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测试评定成绩,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其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验理论、实际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将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总分,计入考试成绩册中。

2、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查为主。全部实验内容结束后,实验主讲教师应将综合后的实验成绩一式两份填入相关成绩记录单;一份由实验室存档,一份交本门课程的理论课任课教师;由理论课教师将考试、考查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本门课总学时中所占的比重记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

3、所缺实验或实验不及格者必须在课程考试前,按指定时间补做或重做,否则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十六条各院(部)要建立和完善教学检查、督导机制,特别要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每学期应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进行检查性听课,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载。

院(部)领导和有关教学管理人员都应该重视实验教学工作,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等各种方式,检查和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掌握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验教学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对于实验室管理和运行不合规范将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八章实验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第十八条实验课程建设应纳入学校的课程建设范围,按照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保证学生掌握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突出学校应用型人才特色的培养。

第十九条各院(部)要不断更新实验教学观念,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实验教学在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管理者、教师、学生切实转变观念,确立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地位。要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与理论教学体系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二十条各院(部)要不断丰富实验教学内容,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教学内容要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相结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改革传统实验教学内容;设立专项经费,制定相应政策,引导教师将高水平科研成果转化成实验教学项目;探索和尊重学生兴趣,适应学生能力培养的实验教学方法、多元化考核形式,推进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实验,积极营造以学生为本、有利学生自主学习、个性化发展的学习环境,着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各院(部)应推进实验教学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促进实验教学内容、手段和方法的现代化;建设数字化实验教学资源库,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建设实验教学网络平台,构建学生自主实验和自助实验的信息化实验教学环境,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上模拟实验,满足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的需要。

第九章开放性实验教学

第二十二条为了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实验教学资源优势,鼓励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充分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面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三条开放性实验项目应为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每学期末学校组织新开放性实验项目申报工作,由学生和教师个人申报、学院审核、学校审定后对全校学生发布。

第二十四条精心设计开放性实验教学内容,适度把握实验内容的难易程度。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转为教学内容、加强多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扩大受益面。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开放性实验,经考核合格,经学院认定后,可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校教〔2011〕50号)、《合肥师范学院学生实验报告批阅办法》(教〔2006〕32号)和《合肥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设备〔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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