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10:00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总体设计,体现学校教学思想和理念,落实学校办学定位和根本任务,突显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结合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和规格的“风向标”,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保持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也需要及时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新需求。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组织领导

(一)在组织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之前,学校将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和人事处、招生与就业处、科研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组成,办公室挂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织协调,包括制定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修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日程安排,论证和审核各二级学院制订的初步方案。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合作培养行业的专家和本单位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四条修订形式

(一)修订方案。培养方案执行一段时期以后,由于高等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需求变化,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改革和创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需要变革和创新,原有的培养方案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学校将有计划地组织对所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系统的修订。一般每4年全面修订1次。

(二)调整方案。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少数课程的学时、学分、实践环节、学期安排等设置不够合理,或者由于专业(行业)领域内新技术、新知识的增加、教学条件的变化、学生接受能力的变化等原因,需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修订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准确把握高等教育发展形势,了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需求,掌握现行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

(二)各工作小组要深入行业充分调研,在了解其他院校相同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根据国家、行业和学生发展要求、学校指导意见以及通识课程、基础课程的设置方案,结合本专业的具体发展方向需求,通过专题研究、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理念和思想的深入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形成各专业人才培养初步方案。

(三)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是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需要靠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来体现。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随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时制订。

(四)各工作小组要将每个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思想、专业定位、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和服务面向等情况,向学校领导小组的专家组汇报,专家组将对每个专业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各工作小组认真讨论,在充分研究后予以修改。经过几轮的评议、论证、审核,最终定稿。定稿后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经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完成方案汇总、排版和印刷等后续工作。

第六条调整程序。各二级学院(部)依据在教学工作中了解到的专业发展新动态和行业发展最新需求,发现现行方案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方案调整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基本条件,经工作小组充分讨论,提出调整论证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目的和意义,以及调整的初步方案和调整后续问题的解决措施,报学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若涉及到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的调整,必须附调整后的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要求

第七条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专业教育平台课程教学任务,主要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承担;通识教育平台必修课程、学科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由相应二级学院(部)承担,通识教育平台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组织落实;素质拓展教育平台教学任务,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校团委共同组织实施。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部),负责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的编写。特殊情况下,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部)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课程归口转移事宜。

第九条原则上在每学期第12周左右,启动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安排,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培养方案填报下一学期《开课计划表》,经主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教务处审核各二级学院(部)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经主管处长签字后一份返二级学院(部),一份留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部)上报的《开课计划表》进行排课。排课结束后,公布初步安排的课程表,各二级学院(部)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并及时到教务处调整。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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