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年11月02日 16:52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第一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条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我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方针,在辅导员队伍的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这支队伍的建设提供政策、制度保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意识、自我调节、承受挫折的能力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不断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稳定。

 

(四)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积极帮助其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职业生涯发展和规划、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道德。

 

(六)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管理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作用;激发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七)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院党政秘书、学院分团委书记等相关职务。专职辅导员应主动与兼职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课教师等共同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做好学生干部选拔和培养工作,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热爱、关心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与学生交往大方得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

 

第六条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谈心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一线,主动与学生谈心谈话,定期与学生、班主任、本科生导师及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相关典型记录需保存或填入《辅导员工作日志》。

 

(二)班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班会或班委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三)听课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每周至少2次)和新生晚自习,查看《班级日志》,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出勤情况,填写《课堂情况记录表》,加强学风建设,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四)住值制度:辅导员要按照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值班制度文件要求,到岗到位。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宿舍文化建设和安全情况,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协调宿舍矛盾,帮助学生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五)备课制度:辅导员要积极参加辅导员集体备课会,有针对性进行工作经验交流、政治理论学习、教学集体备课、大学生思政研究探讨、学习实践考察等活动。

 

(六)日志制度:根据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如实、完整地记录《辅导员工作日志》。

 

(七)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八)档案制度:完整建立所带班级学生在校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每位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概况、家庭状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奖贷资助、学生住宿等情况。

 

(九)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生活动须事先请示,发现学生中有异常情况和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本学院党总支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十)责任制度:辅导员对其所带班级学生负责,是学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辅导员的配备,学校按师生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保证配备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共党员、具备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一定的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教育工作者的形象和气质。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辅导员选聘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聘的人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专职辅导员一经选聘,任期不少于4年,原则上中途不得离岗、转岗。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师岗位职责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可以从在职教师、行政干部或身体健康的退休教职工中选聘。

 

第十一条聘任兼职辅导员,由学院提出聘任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兼职辅导员的任期一般为4年。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业教师同等待遇。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培养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学校对辅导员培养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三条学校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每年定期组织专兼职辅导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对辅导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辅导员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可分批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培养锻炼其成为能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和高素质的专门人才。获得学位后仍需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五条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研究,学校专项设立学生工作研究课题,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鼓励辅导员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和撰写工作经验文章,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第五章职务(职称)与待遇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应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专、兼职辅导员可列席学院党政有关研究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七条学校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辅导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在其申报的学科组内将专职辅导员作为单独类别,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任兼职辅导员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行政职务时,要充分考虑其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承担一定的《形势政策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安全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6课时。

 

第十九条辅导员管理岗位职级分设科员级辅导员、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和副处级辅导员。根据辅导员德、能、勤、绩、廉和工作年限情况,经考核合格,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辅导员调离工作岗位,转至行政岗位的以新任岗位的职级待遇为准,转为教师岗位的自动取消辅导员岗位行政待遇。职级由学工部商组织部、人事处按聘任办法,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实绩聘任。

 

第二十条专职辅导员每年带满200名学生且考核测评合格,方可视为完成该岗位年度基本工作量;专职辅导员兼任学院党政秘书、学院分团委书记的,年度工作量计算应带学生人数时减半计算;辅导员承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课堂教学工作,课时津贴在学院年度绩效中应按同级职称教师标准计算。年度绩效应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超工作量部分应予以体现。

 

兼职辅导员带班补助根据班级数和学生数,参照专职辅导员津贴标准发放。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给予专兼职辅导员适当的通讯补贴。

 

第六章转入与转出 

 

第二十一条任职期满的辅导员,凡胜任本职工作并有志于继续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可以继续留任;如本人有意愿转岗,需要获得一次以上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转岗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规范程序、统筹安排,每年辅导员转岗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辅导员工作轮岗、调动、挂职等,需征求学生工作部门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经党委开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需要调整的辅导员在离开现岗位前,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四条其它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考察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可调入从事辅导员工作,原行政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不变。转入人员在晋升高一级职级或职务时,须在辅导员岗位至少工作满三年。

 

第七章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专兼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学院要加强对专兼职辅导员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专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制定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由学生工作等部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每年年终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列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晋升职称和职务以及评选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不断提高辅导员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水平,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进行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辅导员工作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建立学生工作导师制度。通过选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思政专家和我校学生工作经验丰富、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的在职教师、领导和退休老教师、老领导担任导师,与一线辅导员建立联系,通过谈心谈话等形式为辅导员答疑解惑,对他们的工作和成长进行指导帮助。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两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评定比例一般占专职辅导员总数的20%。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表彰活动,优秀者推荐参加安徽省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

 

第三十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解聘、调离辅导员队伍或待岗: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

 

(四)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考核及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校党秘〔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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