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本科教材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10:20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教学改革需要,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平稳开展,促进教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材管理在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教务处负责管理,二级学院(部)指定专人负责实施,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副院长(副主任)分管落实。

二、教材选用

第三条教材选用应注重教材质量,坚持教材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增强针对性,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

第四条教学单位、教研室(系)及课程负责人应当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推荐、选用教材。要优先选用近三年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获奖教材、规划教材等优质教材,不断提高选用优质教材的比例。

第五条学校鼓励教学人员从事教材研究工作,教材研究相关项目列入教学研究项目,教材研究成果纳入教学成果奖范围。自编教材、联(参)编教材、讲义等使用要求,参照《合肥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教材管理实行“三级审批制度”谁选用谁负责。按照课程归口管理,由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负责人推荐选用教材,经所属教研室(系)集体初审,教学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制订本单位教材选用计划。课程负责人推荐教材一般包括1种首选教材和1种备选教材。

三、教材招标与征订

第七条教务处根据服务需求严格按照《合肥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拟定招标参数与评标细则,由学校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确定采购额度;教材费结算严格按学校大额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当出现实际采购金额超出约定金额10%等异常情况,报纪委监察室备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含预科)的纸质教材征订;研究生、函授生及各类培训等教材征订,由对应管理部门负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教材征订原则上按学年度招标,分春、秋两季征订、发放,五月份、十一月份分别报送秋季和下一年度春季“教材征订计划”;每门课程每学期原则上只能订购1本教材(分学期实施的上、中、下册等除外);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通识选修、专业选修课程及非以行政班级人数为单位的课程不征订教材,特殊情况确需教辅、讲义等,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使用单位组织或学生自行购买、印制。

第十条教学单位应当根据下学期的开课计划结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信息库编制“教材征订计划”,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审批。教务处具体负责征订工作,教材一经征订,一般不得更换。

第十一条教务处征订教材时,按照首选、备选顺序,先征订首选教材,对未征订到的,再按备选次序征订。

四、教材发放

第十二条教材按教材征订计划以专业、班级为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领取教材时,领用人应对教材的品种、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定。除教材质量问题外,教材一经发出,一般不予退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转专业、出国、入伍、实习等学籍异动的学生教材不予退换;非在籍学生,学校原则上不提供教材服务。

第十五条教师用书征订后由各教学单位指定专人领取。征订、选用计划发生变更等特殊原因外,教师用书一般应使用三年及以上方可更换。

五、学生教材费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教材费一般按学年预交,按学年结算。预交教材费由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征订计划拟定数额,财务处统一代收代支,专款专用。凡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均以学校教材招标价格供应给学生;教务处提供学生预交教材费使用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当办理教材费结算手续,根据实际使用金额多退少补。

六、教材报损

第十八条各学院教材管理人员应按时向教务处报告教材征订、发放情况,提出报损教材清单、原因及初步处理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报损。

第十九条经学校批准报损的教材,原则上在学校监察审计室指导下公开处理,所得经费上缴学校。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教〔200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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