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2日 09:53  编辑:校办公室  核稿: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根据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颁布)精神及国家本科专业建设的有关质量标准,结合学校学科专业与人才培养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及有关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学校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是学科建设与发展、建设重点学科的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有利于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章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辩证关系,围绕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群,合理布局。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根据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与指导。

第六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申报数以内。各学院原则上三年内增设专业数不得多于2个。

第七条学校鼓励学院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围绕安徽省和合肥市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成长性产业,重点建设与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匹配度高的应用型专业群,合理设置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促使现有专业形成新的生长点。

第八条专业目录中被教育部归并专业、控制申报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如新增专业为省控专业,每申请新增一个专业的同时,应相应调整、撤销1个原设专业。

第九条专业设置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学校对现有专业开展评估,对社会需求量不大、教育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或经整改后仍然没有显著起色的专业,学校逐步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停办等措施。

第十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新专业在第一届毕业生毕业年份,学校将组织专家对该专业学士学位权授予资格进行审查,评估专业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专业设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文件要求。

第三章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具体条件

第十二条拟设专业应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支撑,依托已设相关学科(专业)或借助现有的学科专业发展条件,进行教学资源优化、整合和利用,突出学科特色和发展优势,形成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

第十三条拟设专业应纳入学校学科专业与人才培养规划,有人才需求预测论证报告,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申报论证报告等相应的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拟设专业应有明确的教科研政策、规划和措施,应有明确的学术(或技术)研究方向,为专任教师提供基本的学术(或技术)研究条件,为拟建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科学、客观的理论依据。

第十五条拟设专业应有满足低年级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教学团队,师资总量基本达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限制招生标准,师资结构基本符合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结构要求,其中具有本专业学历教育(或行业实践)背景的副高级以上专任教师不少于3人,其中专业建设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拟设专业应有满足低年级教学活动开展的基础课程实验室及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文体活动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到达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限制招生标准,基础课程实验项目开出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十七条拟设专业应有满足低年级专业实训(见习)教学活动要求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保证低年级学生的专业实训(专题社会实践)、专业见习活动得以实施,其中专业实训(见习)项目的完成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十八条拟设专业除满足以上基本设置条件外,应符合国家本科专业建设有关质量标准的分专业要求。

第四章本科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学校将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加强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品牌专业,保持学院整体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专业,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设新专业。

第二十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实践教学、教学队伍、图书资料等。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根本性指导文件。研制人才培养方案要坚持改革创新、以生为本、能力导向、开放合作等原则,明确专业服务面向,明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

2、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支撑,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课程建设要以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按照课程的性质和任务,逐步完善和优化课程建设的相关要素,强化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系统,建立课程建设与改革的良性机制。

3、教学研究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专业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创新教学形式,促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改革。

4、专业实践教学(包括专业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内容)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要完善专业实践教学条件,加强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

5、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一经颁发,原则上要严格执行,具有刚性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本科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1、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定期对各学院的本科专业进行随机性检查评估。

2、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实行院长负责制,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与人才培养规划,制订本学院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要加强对教研室工作的指导,专业负责人队伍的建设,专业教师教学队伍的建设。严肃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以例会制度作为对本科专业进行过程性管理的重要抓手,及时发现和研究本科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应对措施,确保本科教学运行规范、过程严谨、管理科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院教〔200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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